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发展

来源:巴中市委党史办公室日期:2021-05-11 08:14阅读量:566

为发展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尤其是邻近的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195312月,我国政府在同印度政府就两国间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关系问题的谈判中,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表述后来确定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是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开展活动,突破美国的孤立和遏制政策,扩大对外交往的有力武器,不仅成为我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也逐渐在国际社会中被普遍接受,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19544月,由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及有关国家外长参加的讨论朝鲜问题和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在瑞土日内瓦召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以五大国之一的身份参加讨论国际问题的重要会议。在亚洲、非洲民族解放运动高涨的形势下,1955 4月,亚非29个国家政府首脑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会议。周恩来率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在会上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呼吁各国撇开分歧,为反对殖民主义的共同利益而加强团结合作,受到与会各国的赞同,打开了中国与亚非国家广泛交往的大门。会议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吸收了中国代表团的建议,形成和平共处、友好合作的十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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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总理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百年党史学习教育专栏(第4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