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来源:日期:2019-06-05 11:01阅读量:1557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经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公布。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施行。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予以废止。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条例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四川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川省在1991年颁布环保条例时根据当时的上位法要求规定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这次修订,改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仅仅是两者关系顺序的改变,却突出了环境保护地位的重要性。

  二、强化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

  此次修订,条例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细化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助于督促各方面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三、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根据环保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贯彻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从规划引领和环境准入上着手,为抓好污染源头防范和治理完善了相关制度。新增加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内容以及各专项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的内容,同时对规划的调整和修改作出了严格规定;增加了实行环境准入标准和产业负面清单政策及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

  四、压实政府监管责任

  此次条例修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要求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失职渎职行为追责;细化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有关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具体内容;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重要环境信息;要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条例还增加规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建立联防联治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增加了鼓励在村一级建立河长制或巡河员制的规定;增加了对自然保护区、主要生态用地、自然生态系统等加强保护的衔接性规定。

  五、强化企业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承担的监测责任,补充完善了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的义务,增加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淘汰的规定,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等。同时,对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噪声等环保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也增加了具体规定。

  六、从严惩处违法行为

  在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四川省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大了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加了对超标排放、未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六类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形成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强大震慑。同时,还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增加了两条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条款,细化了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七种情形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的追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