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03-29 14:59 阅读量:6711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22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熊光林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述地方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应用地情资料文献,发挥地方志的资治、教化、存史作用,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应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性志书、史书、事业(部门)志、专业志、综合性年鉴、行业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有关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本部门地方志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级将市志、巴中年鉴编印出版经费、科研费、地情资料征集、地情文献史料中心资料购置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地方志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地方志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年鉴和地情资料的审查验收。
五、参与地方史迹、民俗风情、名胜风景鉴定、保护和规划。
第六条地方志的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地方志工作应当广泛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各级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编修工作人员,编修任务较重的应当经批准设立专门编修工作机构。
第三章地方志编纂
第八条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编纂完成的各类地方志必须全面、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现状与历史。
第九条市、县(区)综合性志书每10年至15年续修一次,综合性年鉴每年编辑出版一次;其他地方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编辑出版;地方志所需各类基础资料应逐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进行日常性收集、整理。
第十条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地方志工作应当接受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完成地方志的资料报送和初稿编写工作。报送和编写的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完整。
第四章地方志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志的出版发行实行分级审查验收制度。
市级综合性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市级部门(事业)志、综合性年鉴和县级综合性志书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地方志保密审查分级分单位负责制,地方志的保密审查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各级保密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本级地方志进行保密审定。
第十三条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地方志应用
第十四条建立地情资料日常收集机制。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定期收藏省内和省外重点城市各时期的各类地方志资料及本市的各类地方志,积极开展地情咨询活动,并逐步建立起各级地情文献史料中心(馆)。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保存、推广、利用好地方志,编印的志书、年鉴和地情资料按规定,及时送交各级地情文献史料中心(馆)。
第十六条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公众交流或发布地情信息,应来源于按照本实施办法审查批准后的各类地方志,地方志暂未涵盖的,商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后交流或发布。
第六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未按审批程序报批而编印的各类志书、年鉴和地情资料不得公开出版,新闻出版局也不得核发内部资料图书准印证。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地方志泄露国家机密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地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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